认证级别
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,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、级别三产品前,必须在ACA注册,申请使用C-Tick标志。
C-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(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, 简称ACA)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。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依照下列步骤使用C-Tick
1、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
2、向ACA登记使用A/C-Tick
3、填写"符合声明表"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),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
4、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/C-Tick标志的标识(label)
5、销售给消费者 A-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,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-Tick ,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-Tick,则不需另外申请C-Tick 。自2001年11月起,澳大利来/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;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,下列文件在行销前*齐,以备ACA (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)或新西兰 (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) 当局随时抽查。
抽查项目
1. 测试报告 -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,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,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。
2. "Application to use the C-tick Mark" Form - 必须由澳大利亚/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。
3. "Supplier'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" Form -必须由澳大利亚/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。 签名负责之厂商,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。
4.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(如:线路图、方块图、User'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)。
5.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,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。
6.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。
C-Tick认证
澳洲的电磁兼容性符合计划是依据1992无线电通讯法(Radio Communications ACT 1992) 所制订,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,包括电动机驱动及发热的电器产品、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、电灯及类似设备、电视接收器及音响设备、信息科技产品、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、点燃引擎和弧焊设备等。该计划根据产品产生电磁干扰的危险程度,将产品划分为三类,*二及第三类产品必须附有C-Tick标记。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类别,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。
一类产品: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只有轻微影响的产品,如手动开关、简单的继电器、无刷鼠笼型感应电动机、交流电源/电源变压器、电阻等。这类产品在生产销售时可自愿申请使用C-Tick标志。
二类产品: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有较大影响的产品,如微处理器或连时钟的数码装置、整流器或滑环式电动机、弧焊设备、交换式电源供应器、光度调节器和电动机速度控制器、信息科技(CISPR 22)类别的电讯终端机设备(自2003年11月7日起从第三类改为第二类)。
三类产品: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有严重影响的产品,如工业、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*2组(CISPR11)。